張貼日期: 2022-03-01 15:08:53 點閱:311
一、 彰化縣 以下簡稱本 縣 為獎勵 本 縣 就讀 國內公私立 學校之 自強 優秀學
生,特訂 定 本 要點 。
二、 本 要點 所稱 自強 係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 依 社會救助法 規定,經 彰化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 為 低收入
戶 或 中低收入戶 者。
(二) 依內政部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 「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第肆點 第一項
第一 款 至 第 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經 本府 社政單位認定 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 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由本府教育處、社會、社會處及社會公正人士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共七七人人組成,並以組成,並以本府本府教育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為為召集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九、 申請本獎學金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經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保障每校最低錄取名額一名。
十、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
(即即國中一年級國中一年級上學期上學期繳繳送送國小國小畢業成績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高中一年級上學期上學期繳送國中繳送國中畢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預算項下支應。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