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25 08:57:39 點閱:78
1.本校合作社業經113年8月29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於113學年度起解散。
2.本校合作社業經113年9月11日臨時社員大會推選出張欣華、劉立仁、陳昭坤、凃君治、梁曉玲等五人充任清算人
3.依合作社法第59條及第64條規定,員生消費合作社債權人應自即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其債權。
4.凡與彰化縣福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存有債權關係者(如往來廠商貨款及應退未退社員股金之歷屆合作社社員),請於113年10月31日前向彰化縣福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清算人申辦(逾期不申辦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俾憑辦理債權清償。
彰化縣福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