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訊息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10-20 15:19:46 點閱:335
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