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2-21 21:28:04 點閱:709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申請類別及條件
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就讀本校一學期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限新住民本人,詳附檔。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並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06、107或108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6或107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8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6及107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六)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8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二、申請文件及資格限制
(一)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獎助學金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e-mail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或逾期補件者,不予受理。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戶籍謄本為主,不得省略記事﹚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5.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申請人須檢附由教育部製發之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6.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3年內(106、107及108學年度),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三、申請期限
校內:109年3月13日
四、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書
2、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欄)
3、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
4、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申請人須檢附由教育部製發之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6、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3年內全國比賽得獎成績證明
6、獎懲證明(綜合表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