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3-05 15:54:44 點閱:350
主旨: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0年4月1日至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2日至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2日至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等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授課時數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等證件。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110年10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