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10-29 10:27:32 點閱:730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25031號函辦理。
二、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就自為之,其餘醫療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意旨,依照醫囑執行之,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為要件,迭經衛生福利部函釋在案。
三、查「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係屬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個案如經醫師診察、判斷後,得指示護理人員協助為之,是以護理人員應依其專業知識判斷,依醫囑執行相關醫療照護處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