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0-02-24 21:21:23 點閱:586
旨揭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